中国生活饮水防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90页(540字)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水污染防治法第3章规定:(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2)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3)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4)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洪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5)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6)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应当加强保护。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7)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本法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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