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水域原状恢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05页(299字)

香港《水污染管制条例》规定:(1)当某人被判犯有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罪行时,如果主管认为:香港水域的任何部分所遭受的持续损害是该罪行的直接后果;可以合理可行地将该部分恢复或局部恢复到罪行发生前的状态,主管可以用书面通知要求犯罪者从事通知上指定的工程,以达到恢复或局部恢复的效果。(2)就按规定的通知:可以指定从事该工程的方式;应当规定该工程必须开始和完成的时间;应当通知和送达犯罪者本人或其注册邮政地址。(3)如果该人不遵守送达给他的通知,主管可以从事或派人从事通知上指定的工程或余留工程,无须另行通知,该费用可以作为对当局政府的民事债务向该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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