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共排水设施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06页(190字)

香港《公众卫生及文康市政条例》规定,任何人士,如未获当局许可而有下列行为,即属违法:(1)进入或企图进入任何公共污水渠;(2)揭起或遮蔽任何格栅、弯管或沙井的封盖、或干扰任何与公共污水渠或排水管有关的装置,或将任何金属线、网或其他物件透过洞孔穿入上述格栅、弯管或沙井之封盖,或透过任何其他洞孔或通风孔,插入公共污水渠或排水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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