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噪音产品管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10页(333字)
香港《噪音管制条例》规定:(1)通过贸易或商业途径进口、制造或供应、或出售或为供应而陈列本部分所指的产品,如果该产品是供在香港使用,并且按照所规定的测试条件进行测试,其噪音的排放与为本部分目的所制定的标准不相符则行为人构成犯罪。(2)通过贸易或商业途径进口、制造或供应、或出售或为供应而陈列本部分所指定的产品,如果该产品附有所规定的与噪音排放有关的牌子、标签或其他标志,但产品与牌子、标签或其他标志上所记载的情况不符的,行为人构成犯罪。(3)违反上述规定而构成犯罪的任何人,初次违犯的,罚款50000元;重犯或多次违犯的,罚款100000元,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违犯情况持续存在,则持续期间每天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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