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空气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13页(250字)

澳门1991年《环境纲要法》第8条规定:(1)所有人都有权享用适合于其健康及安居的空气质素,无论在公共的康乐、休憩和行走空间,甚至在其居所、工作地点及人类活动的其他地方。(2)排放任何物质于大气内而有害空气质素和生态平衡,或引致人类和财产构成严重威胁、损害或不便,将成为特别管制的目标。(3)所有足以影响大气层空气质素的设施,机械和运输工具的有关活动,应配有适当的仪器或装备,俾能确保所发生的污染物不超出所订定的限度,且严禁那些不遵从反污染规则者。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