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水源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13页(351字)

澳门1991年《环境纲要法》第9条规定,本法律所包含水的类别,是内陆的地上及地下水和毗连水域。受管制的特定措施中,下列者将成为特别法例的对象:(1)为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按每项用途的性质,合理地使用水;(2)对水的储存、增加和最适当利用,协调地发展;(3)发展及应用预防性技术以针对源自工业、农牧、家庭或其他事项,甚至来自运输方面的渗漏而造成的水质污染;(4)直接将污水排人下水道网的工厂和机构,必须确保该等污水经过处理,以免损害排水管及影响最终处理站的运作。有资格核准及稽查在水上进行建造的公共机构,应确保有关建造在运作前和运作时,遵守有关保护水的规则。向水域投放污染物、固体渣滓、任何成品或品种足以改变水质或使之不适合原有用途者,将受特别规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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