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环境影响宣告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14页(273字)
澳门1991年《环境纲要法》第25条规定:(1)按照可评估环境质素达到或将达到危害人类健康或环境的数值的标准,总督将宣告视为受严重影响的区域,而有关当局在其他行政机构配合下,将负责订定特别的措施和行为。(2)当某区域的污染指数超越本法律所管制的补充法例内的数值,或因任何方式而危及环境质素时,可被宣告进入紧急情况,行政当局应事先筹划面对时所采取的特别行政或技术行动,并须向受影响的市民解释。(3)对导致污染指数明显而急剧增加的意外情况的发生或可导致出现该情况的可能性,完成所采用必需措施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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