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水污染防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18页(369字)

台湾当局于1974年7月11日公布《水污染防治法》,1983年对该法作出修正。为保护河川生态环境,该法规定,维持水沟畅通,防止蚊蝇滋生;垃圾、粪便、厨房剩余物不得倒入水沟或河川,避免污染河水;使用过的塑料袋不得任意丢弃,以防堵塞河道;郊游、野餐、露营的废弃物要收拾干净,以免污染水质。为防止台湾西部、南部沿海养殖贝类大量死亡,当局制定《台湾西海岸水污染紧急防治计划》,决定清除河川中的有毒底泥,管制污染源。还规定:强化执法人员的权力,采用按日连续罚款的严格管制方式;加强对河川及海域的水质监测;采取责任区制办法整治河川,每条河川必须指定一人总负责,做到赏罚分明。为保护地下水,台湾当局还规定,从1990年7月1日起,收回地下水及关系两县、市以上水源的水权登记主管权责,设法保护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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