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空气污染防治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19页(591字)

台湾当局于1975年5月23日制定《台湾省空气污染防治法》。1976年10月20日制定《台湾省空气污染防治法施行细则》。1982年5月7日修正《空气污染法》。1983年与1985年两度修正《空气污染法施行细则》。修正后细则包括:建立生产许可证制度,超过排放标准时,可吊销许可证;为防治废五金加工产生的废气、灰烟,决定建立废五金加工示范区,从业者不拥有合格处理设备,不得进口废五金加工处理;增列氟化氢、氯气、氯化氢、硫化氢、甲醛、氰化氢等有毒气体的自动检测与报警系统;增列动植物加工后所产生废料恶臭及有毒气体管理;改变公私场所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制度,增订功能标准的要求;增订主管机关制订执行计划的规定;增订污染源许可证制度与收费规定;增订工商厂、场自行检查和自动监测规定;增订车辆审验规定,制订新车、进口车废气排放审验规定;未经许可设立、变更或操作污染源者罚款;自行检查和自动监测结果,按照超过标准日数,按日罚款,在期限内不改善者,将令其停工,必要时撤销其操作许可。为强化法令的执行,水电部门将配合执行规定,必要时停止供电、供水。台湾环境保护署还作出规定:从1990年7月1日起,台湾所有新出厂的汽、机车,一律使用无铅汽油,新型车装置触媒转化器,期望能降低空气中铅及各项污染物浓度,预计5年后,机车所造成的空气污染量将显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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