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空气污染防治设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19页(292字)

台湾《空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在空气污染防治区内工商厂、场或交通工具,排放空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者,应设置空气污染防治设备或适当防治措施。排放特殊有毒气体,应设置自动侦测及警报系统。排放空气污染物,如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时,主管机关应立即命令其采取紧急防治措施,必要时可命令其停工。交通工具排放空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者,处所有人3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在7日内改善;逾期不改善者,扣留其牌照,至检查合格后,予以发还。排放有毒气体者违反上述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改善,否则按日连续处罚,必要时可命令其停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