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实行律师执业宣誓制度的决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305页(575字)

为加强对新律师的教育和管理,使其自始即建立律师职业的社会责任感、使命感,严格依法开展律师工作,增强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加强集体主义观念和敬业精神,成为真正符合《律师法》及《律师协会章程》要求的社会主义律师,决定实行律师执业宣誓制度,规定如下:

一、律师执业宣誓和入会宣誓—并举行。

二、宣誓仪式由省以上律师协会组织,律师协会会长或副会长领誓,秘书长主持,可聘请司法行政机关有关人员监誓。

三、宣誓会场应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徽。

四、新律师应在宣誓后取得执业证书。

五、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律师队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律师义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捍卫法律的尊严而努力奋斗。

六、本决定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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