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水资源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97页(333字)

俄罗斯《自然保护法》规定,必须保护地面水和地下水,免于涸竭、污染和淤塞,并对其作为向居民和国民经济供水的资源、能源、运输航道、有益水生植物的养殖场、类和水生动物的栖息地、狩猎场、休息和旅游地区、医疗用资源、对科学、教育和文化有用的客体等,作出相应的制度规定。在利用水源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节约灌溉用水、潜水和自流水,不准浪费。在建筑水库时避免建设低效能的浅水水库。一切向水域排放污水的企业,都应建立人工净化或自然净化设施。不得污染或淤塞鱼类产卵的河流,也不得用零散的浮运木材堵塞航道。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的设计时,应规定保护鱼类资源并使其繁殖的措施。排放废水的企业、车间和设备,未采取净化措施的,不准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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