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新闻发布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358页(1821字)
一、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的意义
宣传工作是律师协会行业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宣传工作的统一指导,有助于完善行业管理。通过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组织有序的舆论宣传,对于提高新闻发布质量,增进社会公众对律师和律师协会工作的了解,为律师行业整体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新闻发布工作原则
1.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2.倡导自律向上的行业风尚,通过舆论促进行业的道德建设;
3.遵循党和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特别是在重大问题上坚持与党和政府保持一致。
4.促进与社会各界的信息交流,与社会舆论形成监督与制约;
三、新闻发布组织工作
1.发言人
全国律协设常设发言人一人,由协会秘书长担任(秘书长缺席时由其指定的人担任);设非常设发言人,由宣传联络委员会根据新闻发布的内容指定,或与相关的专门/专业委员会商定;重大的新闻发布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指定发言人。
2.新闻发布的形式
(1)以协会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
(2)以协会名义向媒体提供通稿;
(3)接受媒体采访(文字、图像);
(4)接受媒体约稿;
(5)与其他单位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
(6)通过网络发布新闻。
3.内部协调
新闻发布工作涉及协会工作的全局,因此,需要建立有效的内部沟通机制和管理机制。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协会各部室均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宣传联络委员会的工作,定期/不定期地提供需要发布的新闻及详细资料,接受宣传联络委员会的指定出席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采访,并为此做认真准备。宣传联络委员会需要与其他专门/专业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或邀请其他委员会列席会议,商讨宣传工作时,其他委员会应与配合并积极参与。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应设联络人与宣传联络委员会联系。
四、新闻发布周期
新闻发布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结合的方式。定期发布每半年举行一次,不定期的发布可根据需要举行,主要针对突发性的、重大的业内外事件。
五、发布程序的启动
1.定期的新闻发布由宣传联络委员会组织举行;
2.不定期的新闻发布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决定;各专门/专业委员会提出建议并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在发布前5—10日内向宣传联络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通知,载明发布内容、发布时间、发布形式、发言人等事项,宣传联络委员会据此给予配合。
六、发布内容的审定
各专业委员会单独举办活动,如向媒体发布消息,须经主管副秘书长审查;各专门委员会单独举办活动,如向媒体发布消息,须经秘书长或分管会长审查。
上述审查如涉及重大或敏感问题的,还应提交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查。
七、备案制度
全国律协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及各部室凡进行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发布活动,均应将发布内容提交宣传联络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