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质量监督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第205页(554字)

第八条 铁路工业产品的质量监督实行“产品质量认证”、“生产许可证”、“监督抽查”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保留“制造特许证”制度,随着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日趋完善,应适时取消制造特许证。

第九条 对涉及人身和运输安全,生产企业多、质量受控因素多的产品,由铁道部发布“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目录”(受检目录),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第十条 对涉及人身安全和运输安全的关键产品实行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和生产许可证、制造特许证制度。实行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管理的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铁道部联合发布;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行制造特许证管理的产品目录,由铁道部发布。

第十一条 机车、车辆等重大产品应按规定(如产品鉴定、变更设计、停产后重新生产、达到一定的生产批量或周期等)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二条 对实行安全认证、生产许可证和制造特许证的产品,要严格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采购、使用无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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