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0页(1155字)
第三十二条 人民解放军选出的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三十三条 对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旅、团级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军人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旅、团级选举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表决罢免要求,由旅、团级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三十四条 军人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团级以上单位的选举委员会可以提出对由该级军人代表大会选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军人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予以表决。
第三十五条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第三十六条 罢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罢免由军人代表大会选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各该级军人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罢免的决议,须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军队上一级选举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人民解放军选出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原选举单位的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原选区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辞职的请求被军人代表大会或者军人大会接受的,应当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军队上一级选举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人民解放军选出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补选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