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262页(216字)
第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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