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39页(465字)
第三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室、处作为办事机构,在专门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由主任、副主任或者处长、副处长和工作人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十条 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
(一)进行调查研究,为专门委员会审议、决定问题提供依据;
(二)负责专门委员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办公会议的材料、会务等准备工作,承担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办理会议议决事项等工作;
(三)负责专门委员会视察、检查、调查活动的各项服务工作;
(四)负责专门委员会的文书档案的保管使用,资料的收集整理,简报的编发,以及公务联络、信访接待等工作;(五)办理专门委员会交付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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