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任会议的召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42页(846字)
第五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六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第八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综合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意见,提出建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
第九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两天前,应将开会的日期、议题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并送达有关材料。
临时召开的主任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经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可以增加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主任或者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认为必要,可以通知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决定问题、表决事项,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候,由办公厅指定专人作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的时候,由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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