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准备工作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43页(312字)

第十三条 拟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日期、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拟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秘书长名单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拟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人员名单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提出常务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讨论或者确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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