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主任会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80页(906字)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副主任、秘书长协助主任工作。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代行主任的部分职权。
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
(三)听取省人民政府及其厅、局、委员会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
(四)在紧急情况下,审批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逮捕或刑事审判,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追认;
(五)听取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的工作汇报,决定各办事机构提出的重要事项;
(六)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
(七)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至二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列席主任会议,各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厅副主任,视需要列席主任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办公厅或有关工作委员会办理,并由办公厅印发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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