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的公布和备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637页(443字)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制定机关的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施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在《海南日报》和《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会刊》上全文刊登。
在《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会刊》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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