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663页(389字)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云南日报上刊登,以常务委员会公报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制定该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自治州或者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规的解释同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解释地方性法规比照立法法中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法律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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