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738页(967字)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涉及问题的范围应属于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问题,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失职、渎职等问题。

第三十七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继续质询并要求再作答复。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质询案提出的问题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罢免案时,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辩意见。书面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

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涉嫌犯罪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需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是否许可。对现行犯依法拘留的,执行拘留的机关事后应当立即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由主任会议许可,并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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