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粮委托终止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3页(235字)

台湾1964年《公粮委托仓库管理办法》第9章规定:(1)委托仓库承办公粮业务,违反合约及本办法规定,导致收储公粮遭受损害时,除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刑事责任的,应移送司法机关查办。(2)委托仓库承办公粮业务,有侵占或亏短公粮、碾余米、收购稻谷资金及其他转贷资金的,或擅自变更验收标准的,管理处可终止委托。(3)管理处对委托仓库终止委托,应将所收储公粮、物质及其他各项债务结清后方可办理发还保证品并涂销抵押权设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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