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43页(496字)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写明提案的理由及解决问题的方案,并附有有关的材料。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附有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应当附有地方性法规修正草案。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和其他议案,应当写明提案的理由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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