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的审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50页(708字)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十天,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将工作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对工作报告是否作决议,主任会议确定议题草案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与有关部门研究,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
主任会议已确定建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决议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决议草稿,提交主任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报告作决议的,经主任会议确定,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决议草案,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通过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行文通知有关部门执行,并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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