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噪声控制标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25页(267字)

日本《噪声控制法》规定:(1)都、道、府、县知事在规定指定噪声控制地区时,应按照环境厅长官根据控制噪声的必要程度为特定工厂规定的白昼与夜间的噪声标准且在为不同地区规定的噪声标准的范围内,相应地为这些地区的特定工厂规定白昼、夜间的噪声标准和坐落在不同地区内的工厂的噪声标准。(2)市、町、村首长如据当地特殊的自然、社会条件认为据上款规定的控制标准不足以保护本地区居民的生活环境时,则可在环境厅长官规定的噪声控制标准范围内,用地方条例规定比上述标准更严的控制标准,以取代同款的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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