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52页(1224字)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 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大会召开之前,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经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请假,会议期间应当向代表团请假。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

(五)确认新选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

(六)准备会议有关报告材料等其他事项。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设区的市、地区和驻藏中国人民解放军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十一条 代表团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前,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进行讨论,提出意见。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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