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68页(1060字)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会议议程的变更,由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经主任会议决定,省辖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可以列席会议,并可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并可召开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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