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69页(321字)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经审议后,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工作报告,应于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十天前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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