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98页(708字)

第五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团、代表分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五十一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内容应当属于受质询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代表分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第五十三条 在主席团会议答复质询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代表分团团长或者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代表团、代表分团会议上答复质询的,会议秘书处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主席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将质询案及其答复情况印发会议。

第五十四条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代表分团或者代表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五十五条 质询案在答复前,提出质询的代表团、代表分团或者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第五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自治区有关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