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罢免和辞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96页(2425字)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联合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

第四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和秘书长、自治区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进行等额选举。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和自治区副主席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第四十一条 选举自治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主席团、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均应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规则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规则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确定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候选人的提名者应当向会议介绍所提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在讨论中提出的问题作说明。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自治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选举办法由主席团提出草案,各代表团讨论,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和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出缺进行补选和对不足的名额进行选举,按照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选举程序和方式由大会决定。

第四十四条 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团或者全体代表的十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的提出采用书面形式,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五条 罢免案由主席团审议后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依照本规则第八章的规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也可以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决定,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四十六条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提出书面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大会闭会期间,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通过后,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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