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罢免和辞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007页(1347字)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法律规定需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依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进行。每次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提出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后,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前,候选人的提名人或者推荐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代表。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选出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时,应当设秘密写票处。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补选时,补选程序和方式由代表大会会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个以上代表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自治区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条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罢免自治区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