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范围和内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093页(1175字)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一)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部门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的行政措施;

(三)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规定、办法及办理的重大案件;

(四)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太原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该市地方性法规所作的解释。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太原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中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实施工作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执行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调整或部分变更及其执行情况;

(三)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五)关系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六)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

(七)办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八)办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人民群众提出的申诉和意见的情况;

(九)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是对其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履行职责及廉政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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