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119页(569字)

第一条 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由代表大会行使监督权,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协助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取权;实事求是,注重效率。必要时向社会公布监督结果。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是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权力机关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被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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