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家畜进口检疫目录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35页(254字)

韩国1984年《家禽传染病预防法》规定:(1)运送进口货物的船舶会社及航空会社在船舶或飞机装载了指定检疫物时,须在船舶或飞机到达之前或到达当时,立即将货物目录向动物检疫所长提出。(2)当动物检疫所长收到第1项规定的货物目录时,须确认指定检疫物的装载与否,并实施检疫。(3)运送指定检疫物之船舶的船长或飞机的机长,须备置出口国政府机关发行的检疫证明书,并在检疫官要求的情况下提出之。但是,在来自没有政府动物检疫机关之国家的进口等农水产部令规定的情况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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