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执行监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134页(747字)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和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有无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预征,有无截留、占用、挪用、拖欠、隐匿收入;

(二)预算支出执行情况,是否及时,足额拨付,用途、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三)预算收入和支出的依法管理情况,有无将预算内资金有偿使用,有无将上级专项补助的款项擅自改变用途,有无将不应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四)实现预算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需将本级预算超收部分用于当年支出安排时,应当首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增加农业、教育、科技和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并将使用方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需将本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和社会保障支出调减时,或将基本建设支出调增10%以上时,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组织专项调查,也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