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236页(248字)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省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分院的监督,适用本条例。

市、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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