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内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269页(1132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实施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三)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

(四)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实施行政管理;

(五)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六)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代表依法联名提出、没有列入大会议程、经主席团决定立案交付有关机关办理的议案;

(七)处理本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申诉和意见;

(八)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三)依法履行审判、检察工作职责;

(四)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处理本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申诉和意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根据人民群众的检举和控告,可以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重大违法失职行为实施监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廉政勤政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可以听取汇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必要时,可以将审议意见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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