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275页(419字)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应当在该决议、决定通过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十条 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其他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适当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报告。主任会议可以建议该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行纠正;也可以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经过审议,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可以作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决定。县级人大常委会经过审议,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可以作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