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外资金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395页(289字)

第三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属于预算外资金。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原则下,实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国家核准范围动用,不得自立项目乱支乱用。

第三十三条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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