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515页(374字)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 代表依照《代表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