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办法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597页(342字)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保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密切联系省人大代表是省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省人大常委会和各选举单位应共同做好联系省人大代表的工作。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直接与代表联系,也可以通过各选举单位与代表联系。
第四条 联系省人大代表,主要围绕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从立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方面征求代表的意见,受理代表对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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