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撤职及其它事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676页(2038字)

第二十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在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接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接受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其辞职请求由提请任命人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未决定前,辞职人不得先行离职。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市、州和地区所辖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果需要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务,以及履行律师职务,须先向省人大常委会辞去所担任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提出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议案。议案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后,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个别副省长职务的议案。

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

第三十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撤销市、州和地区所辖县(市)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市、州、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罢免市、州和地区所辖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第三十一条 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提案人须书面说明撤销其职务的理由和依据。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在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上陈述意见,也可书面陈述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由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通过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采取无记名方式表决。

省人大常委会撤销职务的决定,须通知提案人。

第三十二条 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机构撤销、合并、更名的,需重新任免。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死亡的,其职务由原提请任命机关注销,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撤销职务外,凡给予其他行政处分的,应由处理单位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作个别变动的。须经省人大常委会免职后,再行离职。

第三十四条 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需要离休、退休的,应由本人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其辞职后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第三十五条 辞退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在省人大常委会免去或撤销其职务后再办理辞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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