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与考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678页(286字)
第三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审议工作报告,视察工作、提出询问、质询、听取汇报和述职、评议工作等方式监督、考核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依法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接受公民对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认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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