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议案的办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709页(1077字)

第十三条 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根据审议情况,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出,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处理,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经主席团同意,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主席团决定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处理的代表议案,由大会秘书处分别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意见,并于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承办机关应当在自交办之日起的五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未能获得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原承办机关应重新办理,并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下一次会议时提出再次办理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应将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审议意见通报提出议案的代表。

第十七条 承办机关办理代表议案,应当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提出议案的代表的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主席团决定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代表议案,由大会秘书处交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单位,组织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议案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代表对代表议案办理情况进行视察。

代表可以就办理工作的有关问题向承办单位提出询问。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下一次会议时印发全体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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