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723页(524字)
第四条 代表通过视察、调查、座谈、走访等形式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根据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有关机关和组织各方面工作积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向大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闭会期间,代表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以向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及个人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一名代表或数名同级代表联名提出。
第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
(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围绕本省大政方针、重要事项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
(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有具体的意见和要求;
(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字迹清楚,使用统一印刷的专用纸。做到一事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