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农业合作社监督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96页(312字)
德国《农业商品生产和服务行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3章中规定:(1)合作社监委会监督理事会的业务工作,要求其报告有关情况,检查股票、债券和库存现金的情况。(2)监委会有权检查年终结算和理事会关于分红与分债的建议。(3)监委会为履行法定义务,可由其委员及在专家帮助下成立专门委员会,一切费用由合作社支付。(4)监委会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对入库和库存情况的检查工作。(5)监委会代表合作社与理事会签订合同及对全体大会通过的委员们的诉讼。(6)监委会至少由全体大会选举的3位委员组成,任职一般为3年。(7)监委会中应选举产生一名主任和一名副主任。(8)监委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会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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