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医药、卫生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常见肿瘤放疗简明手册》第150页(2593字)
首选放疗。外科手术难以根治,即使是早期,也不能单用手术治疗,仅用于放疗后残存小病灶的切除。化疗效果不肯定,不能根治且易复发,只用于复发病例,再次放疗有困难的病例。早期单用放疗则完全可以治愈。凡是病人一般情况允许的均应给予根治性放疗。照射剂量在6000~7000cGy/6~7周。
放疗前处理
检查口腔情况,龋齿严重者应拔除,牙周炎予以治疗;保护面颈部皮肤,不能涂用刺激性及含有金属的药物如红汞等,避免日光下暴晒,戒烟酒,妊娠妇女最好先作人工流产或引产。
放射治疗
根治性放疗 一般情况尚好,无明显颅底骨质破坏,颈淋巴结不大于8cm,无远处转移的患者,均可做根治性放疗。
姑息性放疗 有颅底骨质破坏,颈淋巴结直径大于8cm,或双颈淋巴结转移,有局限性远处器官转移者,可做姑息性放疗。
放疗禁忌证 全身情况很差,有广泛的远处转移,放疗后复发并出现放射性脑脊髓病者,不再做放疗。
放疗范围 应包括全部靶区,因人而异。鼻咽部的照射范围,必须包括鼻咽腔,咽旁间隙,鼻腔后1/3。颈部的照射范围,原则是多照射一站淋巴结。如颈部淋巴结无肿大者,仅做双侧上颈部的预防照射,上颈部有肿大淋巴结者,下颈部也应做预防照射。
照射野 耳前野为主野,鼻前野、颅底野、耳后野为辅野。当鼻咽肿瘤与颈部转移淋巴结无法分开照射时,可采用面颈联合野。
耳前野 应包括鼻咽腔的六个壁,上界包括颅底,下界包括软腭,前界包括后鼻孔,后界包括咽后壁及部分颈椎椎体。由于两个耳前野为对穿照射,自然也照射到咽旁间隙。如肿瘤不超腔,耳前野完全包括了肿瘤组织,而且还有摆位方便,容易,照射准确,对脑、颈髓损伤小等优点(图6-1)。
图6-1 耳前野示意图
面颈联合野 因肿瘤超腔,尤其向下即向口咽侵犯,或颈部转移淋巴结较大,无法与鼻咽肿瘤分野照射,采用面颈联合大野照射较为适宜。照射范围包括耳前野及上半颈部,上界及前界同耳前野,后界在斜方肌前缘,下界平喉结。照射4000cGy时,应及时分野照射,以免发生放射性脊髓炎(图6-2)。
图6-2 面颈联合野示意图
鼻前野 适用于肿瘤向后鼻孔、鼻腔侵犯的病人。上界平眉弓,下界同耳前野下界,外界过内眦。此野照射剂量不宜过高,以免增加脑干照射量及加重鼻腔干燥(图6-3)。
图6-3 鼻前野示意图
颅底野 适用于鼻咽肿物已消退,但颅底破坏区剂量不足,作补充照射。照射范围是以颅底线为界,上下各放开2~2.5cm,照射剂量不宜过高。缺点是颞叶剂量较高(图6-4)。
图6-4 颅底野示意图
耳后野 适用于后组颅神经受损病人。一般为4cm×5cm或5cm×6cm射野,侧卧位照射与矢状面成45°角,上界:基底线上1.5~2.5cm,下界:向下5~6cm,前界:外耳孔后1cm,后界:前界向后4~5cm。照射剂量宜控制在2000cGy以内。缺点是摆位难度较大,部分射线照到对侧眼球(图6-5)。
图6-5 耳后野示意图
不同病期的治疗设计
①T1~T2,无超腔,无颅底骨质破坏者 可单用耳前野照射。
②T3,向后鼻孔,鼻腔侵犯 耳前野+鼻前野。
③T3,向口咽部侵犯 面颈联合野,照射4000cGy后,改用耳前野。
④有前组颅神经侵犯者 耳前野+颅底野。
⑤有后组颅神经侵犯者 耳前野+耳后野。
常用治疗剂量范围
颈部淋巴结的治疗
原则上是多照射一站淋巴引流区,如上颈部有淋巴结肿大,则要预防照射下颈部。
①全颈切线照射 凡有颈部淋巴结转移者均适用。上界:下颌下缘。下界:锁骨下缘。外界:肩关节内缘。中间用3cm宽铅块挡脊髓、喉,照射剂量4000cGy/4~5周(图6-6)。
图6-6 颈部切线野示意图
②上半颈部切线照射 一般为预防照射。颈部无淋巴结肿大使用。上界:下颌下缘。下界:平喉结。照射剂量3000~4000cGy/3~4周。
③颈部垂直小野 多用深部X线或加速器电子线作照射,不用钴-60治疗。照射上颈、下颈及锁骨上。7cm×7cm或8cm×9cm,对准肿块作颈部切线补量照射,治疗过程中,及时缩野,对少数在照射7000cGy仍不完全消失者,继续缩野照射至8000cGy,如还不消失,亦应终止放疗,观察1~2个月,多数可自行消退。对不消退的可手术摘除(图6-7,6-8)。
图6-7 颈部垂直缩野示意图
图6-8 上颈部垂直缩野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