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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结算业务处理依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内审操作手册》第175页(316字)

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手工联行报单的修改和删除、联行查询查复、电子联行月度对账等重大会计事项未按规定经会计主管审批的。

(2)会计联行人员未按规定权限,违规越权、越级操作联行业务。

(3)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联行业务,丢失重要空白凭证,造成资金损失的。

(4)擅自截留、挪用联行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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